导语
2026年1月1日,修订后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施行。这部共8章62条的地方性法规,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要求高校院所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并围绕收益分配、国资考核、尽职免责等长期卡点给出操作性方案。对于长期困在“论文锁在档案室、成果烂在实验室”怪圈里的高校科研团队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而言,这份条例究竟改变了什么?产学研对接的实操层面,又有哪些条款可以直接拿来用?
一、从“单位所有”到“团队所有”,赋权改革有了法定时限
过去高校教师想把职务成果拿去创业,最棘手的问题是权属。成果名义上归学校,团队只有署名权,企业尽调时一看专利权人不是团队自己的公司,估值谈判立刻陷入僵局。
新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给出了明确路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院所,“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将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的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这不是“鼓励”,而是“应当”。省科技厅在新闻发布会上进一步解释,条例制定过程中紧扣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要求,以立法形式固化江苏此前的试点经验,目的是让科研人员“吃下定心丸”。
东南大学李连鸣团队的案例已经跑通了这条路径。2025年12月,该校公示的转化方案显示,学校将三项毫米波芯片相关专利的所有权赋予团队,团队以此与合作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学校保留20%的现金收益权,团队在五年内分期支付对价。权属清晰之后,社会资本才敢进场,技术定价才有了谈判基础。
二、国资考核“整体算账”,不再盯着单个项目追责
“作价入股失败会不会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这是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人员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单个成果转化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高,如果按传统国资保值增值的年度考核逻辑,几乎必然“不合格”。
条例在收益分配和保障措施章节中回应了这一痛点。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波在解读时明确: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校,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实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考核单个项目。这意味着,一个作价入股项目暂时亏损,不会被单独拎出来追责,只要单位整体转化收益盘子健康,制度就给予容错空间。
配套的还有尽职免责条款。条例明确,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员,因市场风险导致转化失败或未达预期的,免除相关责任。对于高校分管转化的副校长、技术转移中心主任而言,这条规定的实际价值不亚于任何资金支持——它把“怕出事”从决策变量中拿掉了。
三、企业端的真实机会:从“等成果上门”到“出题拿方案”
条例的另一个转向值得企业技术负责人关注。第六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这不是一句口号。江苏省配套的实施意见中已经出现了硬性指标:省重大专项、前沿计划中,企业牵头项目占比分别不低于80%和65%。
对企业的实际含义是:如果你有明确的技术需求,现在有更多制度通道让高校团队围绕你的问题来做研发,而不是拿一个实验室里“觉得挺好”的成果来找你碰运气。苏州高新区的“双高协同”试点提供了参考数据:区校累计梳理发布产业链技术需求122项,高校可转化成果2000余项,联合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25项。需求侧的发声权在提升。
一个值得留意的细节是,条例第七条规定江苏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支持国内外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对于本地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对接范围不限于省内高校,上海、浙江、安徽的科研资源同样在制度覆盖范围内。技术需求池的运营方在撮合时,可以更有底气地跨区域调度供给。
结语
条例的62条条文不会自动让实验室成果变成产品,但它把几个关键堵点从“没法办”变成了“有法依”。赋权有了法定要求,国资考核从单项目追责转向整体算账,企业出题有了项目占比的硬约束。接下来真正考验的是执行层: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敢不敢用足赋权条款,企业愿不愿意把真实痛点写成可招标的需求文档,技术经理人能不能在两边说“人话”。制度把门推开了,走进去的仍然是具体的人。对于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的从业者,这份条例值得逐条对照自己手头卡住的项目——大概率能找到一条对应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