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成果转化新规落地百日观察 三项条款正在改变校企合作底层逻辑

2026年1月1日,《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版正式施行。这是江苏自2000年该条例制定以来的第二次修订,距离上一次修正已过去十五年。条例全文八章、数十条款,但真正让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和企业研发负责人反复研读的,集中在三个地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收益分配比例、以及国有资产考核方式的调整。百日过去,这些条款正在从纸面走进校企谈判桌。

赋权改革从“试点”变为“法定义务”

过去高校科研人员想把成果拿去创业,最头疼的是“权属在单位,自己说了不算”。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将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的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注意措辞:“应当”而非“可以”。

这意味着赋权不再是少数高校的试点特例。东南大学此前已有实践基础,其李连鸣教授团队的“CMOS毫米波终端相控阵芯片”项目,正是通过赋权协议,由团队与合作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学校享有约定比例的现金收益权。新条例将这类操作从“个案审批”推向“制度化通道”,对技术转移中心而言,流程需要重新梳理,但对科研团队来说,退出路径的可预期性显著增强。

收益分配“不低于70%”背后的信号

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其中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70%这个数字本身不算激进,但“全部留归本单位”的配套表述值得细看。过去部分高校在成果转化收益上需与上级财政按比例分成,单位留成部分再行分配,实际到团队手中的比例往往被层层稀释。新规堵住了这个漏斗。对于企业合作方而言,这意味着谈判对手方的决策激励变了:技术转移中心推动转化的动力更强,因为收益不再外流;科研团队对现金对价的敏感度也可能变化,当70%明确归团队,作价入股与现金许可之间的选择逻辑需要重新评估。

国有资产考核“整体考核”松了绑

条例对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明确“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这一条的技术性很强,但影响直接。此前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该股权作为国有资产,需接受单项保值增值考核。若企业处于研发投入期、股权账面价值波动,高校资产管理部门面临考核压力,往往倾向于保守策略,宁可选择一次性现金转让也不愿持股。

“整体考核”意味着把多个转化项目打包看待,允许个体项目的阶段性亏损被整体收益覆盖。这为高校参与长周期、高风险的前沿技术产业化打开了制度空间。结合2025年江苏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5600亿元、较“十四五”初翻番的体量看,存量转化规模已经跑通,新规要解决的是增量质量:让那些暂时不赚钱但战略价值高的成果,也有机会走出实验室。

对企业的实操含义

对于正在寻找高校技术合作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新条例释放了两个可操作信号。其一,与高校谈判时,可以主动询问对方是否已启动赋权程序。若成果已完成赋权,决策链条缩短,合作推进速度会明显不同。其二,在作价入股方案中,高校的国有资产顾虑较此前降低,企业方在股权结构设计上有了更大协商余地。

条例同时强调“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应用类科技项目“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这与此前江苏产学研合作项目中“科技副总”类项目占比突出的实践形成呼应——2025年立项中,仅江苏开放大学一家的51个项目就属于科技副总类,由科研人员赴企业一线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制度框架在向“需求侧牵引”倾斜,企业能否把真实痛点转化为可立项的合作课题,成为获取高校资源的关键能力。

待观察的落地细节

条例施行不足四个月,配套细则尚未完全到位。赋权成果的定价机制、整体考核的具体核算口径、以及“不低于70%”中“净收入”的扣除范围,各高校的操作差异仍然存在。对于计划在2026年启动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和科研团队,建议在协议起草阶段就将收益分配条款与学校技术转移中心逐项对齐,避免沿用旧模板带来的执行摩擦。

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成本,往往不在技术本身,而在权属与收益的模糊地带。江苏此次修法把模糊地带收窄了一步,接下来要看的是,各高校的校内细则能否跟上这个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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